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贷款金融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建德支行”)
● 借款方:浙江开化元通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硅业”)
● 委托贷款金额:向元通硅业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 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
● 委托贷款利率:5.31%
一、委托贷款概述
2009年9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等投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在不超过当期净资产15%的总额、单项投资不超过净资产10%的范围内,进行相关委托理财等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009年10月30日,元通硅业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建德支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公司向元通硅业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委托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5.31%。
二、借款方元通硅业的基本情况
元通硅业是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化合成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开化合成有限公司持有其55%股权,杭州和信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其41.43%的股权,吴启寿持有3.57%的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168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工业硅加工和销售。截至2009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7293.82万元,负债总额为15802.15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为11491.67万元,净利润为1266.86万元。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元通硅业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计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5.31%。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2、委托贷款用途:
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
4、委托贷款利率,计息与结息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5.31%,计、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
5、委托贷款费用收费
本次委托投资,建行建德支行不向本公司和贷款方收取费用。
6、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司在《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列明的放款日之前将足额委托金交付建行建德支行。本合同项下元通硅业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在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以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元通硅业,以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委托贷款对本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一定的作用。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六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