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9名,实到8名,张华独立董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委托吕品图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同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清泉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909,263,269.51 | 892,967,882.83 | 1.82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58,147,009.04 | 62,776,252.91 | -7.3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0.197 | 0.212 | -7.08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8,951,055.10 | 115.76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13 | 115.71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950,652.80 | -4,631,171.66 | 56.35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07 | -0.016 | 53.3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 | -0.019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07 | -0.016 | 53.33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3.35 | -7.95 | 增加0.04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4.73 | -9.44 | 减少1.31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1-9月) (元)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482.90 |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1,082,402.69 | 临时性保管费收入及客人赔款收入、资产盘盈收入 |
所得税影响额 | -216,577.12 | |
合计 | 866,308.47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7,632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 | |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12,178,64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天津市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2,178,64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吴鸣霄 | 7,752,639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上海财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860,616 | 人民币普通股 | |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 4,069,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张廷英 | 3,307,268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2,256,240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 | 2,086,019 | 人民币普通股 | |
海南宝生经济贸易公司 | 1,990,8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朱新立 | 1,8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情况说明: | ||||
项 目 | 本期末数 | 上年同期数或期末数 | 本期增减% | 增减原因 |
一.资产负债类 | 上年期末数 | |||
预付帐款 | 33,549.92 | 670,733.36 | -95.00 | 款项已收回 |
其他应收款 | 62,657,839.60 | 134,979,804.21 | -53.58 | 以不良债权置换天津大通大厦减少其他应收款 |
投资性房地产 | 105,717,638.63 | 9,954,268.20 | 962.03 | 以不良债权换入天津大通大厦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
短期借款 | 31,376,165.98 | 16,376,165.98 | 91.60 | 子公司天津创信借入1500万元短期借款 |
二.损益类 | 上年同期数 | |||
营业外收入 | 1,087,912.75 | 154,621.66 | 603.60 | 本期资产盘盈收入 |
所得税费用 | 3,519,761.15 | 2,296,099.68 | 53.29 | 营业利润增长导致 |
三.现金流量类 | 上年同期数 | |||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金 | 4,821,955.09 | 2,447,404.44 | 97.02 | 本期代收款项及其他杂项收入增加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 4,993,045.43 | 2,019,626.35 | 147.23 | 支付天津大通大厦过户相关税费及购置交通类固定资产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15,000,000.00 | 30,000,000.00 | -50.00 | 子公司天津创信借入1500万元短期借款 |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0,065,007.52 | 偿还欠款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纠纷案,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6月4日、2005年7月26日、2005年10月18日、2006年8月12日、2008年7月9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2、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纠纷案,详情见2005年5月13日、2005年6月4日、2005年7月26日、2005年9月3日、2006年1月20日、2006年2月25日、2007年8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诉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13日、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月7日、2007年7月7日、2007年7月13日、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纠纷案,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一投集团及本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10月18日、2008年1月31日、2008年2月26日、2009年4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交通银行珠海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3日、2005年12月10日、2005年12月24日、2006年3月29日、2007年7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7、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诉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欠款一案,详情见2005年9月2日、2005年11月15日、2006年2月25日、200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8、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诉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欠款一案,详情见2005年9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9、海南当阳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市海外实业发展公司、海南华成礼品有限公司、海南京固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海风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伟泉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欠款纠纷事项,详情见2005年11月2日、2007年9月26日、2007年11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09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0、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详情见2005年11月5日、2006年5月30日、2006年6月3日、2006年6月24日、2006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1、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南航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详情见2005年12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2、海南山外山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知良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青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树昌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南合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丰德利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和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伯顿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当阳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和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详情见2006年4月19日、2007年9月26日、2007年11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09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3、海南康德力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详情见2006年12月1日、2008年1月9日、2008年2月23日、2009年9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4、海南康德力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本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昌海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详情见2006年12月27日、2008年2月5日、2008年2月2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15、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详情见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0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6、海南第一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海南第一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于2005年12月14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05年12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6)龙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本公司车辆4辆,2006年3月1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6)龙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由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支付佣金960,483.66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5.00元及诉前保全费5,322.00元。详情见2009年8月18日本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11.3.1。
17、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为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的诉讼事项。1998年8月4日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旅业”) 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4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施达商业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02年7月16日一投集团向交行承诺履行保证责任。后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诉讼,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下达(2004)龙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限麒麟旅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140万元、利息671,200.09元);施达商业和一投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9月8日下达的(2005)龙执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详情见2009年8月18日本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11.2.2。
18、本公司原控股股东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下称“望海商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事项。望海商城公司就其以资产抵偿欠付本公司资金占用及担保债务的相关房产过户的政府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下称“美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望海商城公司所提诉请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望海商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望海商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已就上述行政诉讼作出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情见2008年10月7日、2009年9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9、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海口金兴岛美容休闲有限服务公司及业主黄蓉欠付租金纠纷案。详情见2009年4月10日、2009年5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本公司就原控股股东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07年抵偿所欠我司债务,并已过户至本公司名下的海口南洋大厦房产未移交给本公司使用事项,诉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及相关租房户的有关情况。详情见2009年4月10日、2009年10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关于2008年年报审计意见所涉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报告和说明是真实、客观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反映了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困难。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班子采取有效举措,确保了公司主要经营实体—海南商业龙头企业海南第一百货商场及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等企业的经营业绩在报告期内稳定经营,直接安排员工就业近1000人,为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为支持公司重组,大通建设履行了以其0.72亿元优质资产置换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良债权的承诺,此项资产置换关联交易议案已于2007年12月27日经公司200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95%的高票通过(大股东大通建设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相关资产过户等手续已办理完毕。
公司董事会将在条件成熟时,争取控股股东以适当方式,重新启动对本公司的资产注入事宜,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13 日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琼证监立通字[2009]1 号),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见刊登于2009年1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公告)。目前尚在调查过程中。
(四)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事项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通)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市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豪科技)与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置业)于2009年5月4日签订了《增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海航置业以42131.01万元现金对其全资子公司新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地产,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进行增资;天津大通以其持有的本公司3972.2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3.44%)作价13028.99万元对新生地产进行增资;艺豪科技以其持有的本公司3000.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0.15%)作价9840万元对新生地产进行增资。
有关情况详见刊登于2009年5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津大通、艺豪科技《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航置业、新生地产《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核查意见。
2009年8月10日,本公司收到海航置业、天津大通及艺豪科技于2009年8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协议各方同意解除于2009年5月4日签署的关于对新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协议解除后,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各方权利义务以新签署的文件约定为准。
2009年8月10日,本公司还收到艺豪科技、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投资)与海航置业于2009年8月6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海航置业以3亿元现金对天津大通进行增资,天津大通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为变更为50000万元。海航置业已于2009年8月7日将其首期认缴的货币增资6000万元全部出资到天津大通的资金账户,海航置业其余认缴货币出资 24000万元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缴足。
天津大通已于2009 年8 月7 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出资登记手续,天津大通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0万元,其中海航置业出资3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艺豪科技出资10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8%;大通投资出资9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9.2%。天津大通控股股东由艺豪科技变更为海航置业,天津大通持有本公司股份3972.25万股(占总股本的13.44%),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海航置业因此间接控制本公司,海航置业实际控制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有关情况详见刊登于2009年8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公告,刊登于2009年8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艺豪科技、逯鹰先生《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航置业《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 提前改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事项
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大通提议,本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9 月14 日召集召开了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提前改选公司董事会的议案》:选举李爱国先生、李同双先生、王志国先生、王福林先生、曾标志先生、田淼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张华先生、孙利军先生、吕品图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提前改选公司监事会的议案》:选举黄振达先生、张立建先生、王楠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六)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执行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09 年9 月14 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选举李爱国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2、选举李同双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3、聘任李同双先生为公司总裁;
4、聘任曾标志先生、贾维忠先生、许献红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王敏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5、聘任周志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事项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09 年9 月14 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选举黄振达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有关情况详见刊登于2009年8月28日、2009年9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股改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一、第一大股东天津大通承诺:(1)认可S*ST一投的股改方案,接受股改方案中的对价支付安排,推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尽快实施,在S*ST一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不进行对实施该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2)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方法问题,本公司承诺如该等股东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且明确要求取得应获得的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份,本公司可根据该股东与本公司达成的代为垫付对价协议,由本公司代为垫付对价。(3) 在竞拍成功后,本公司将积极推动S*ST一投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在合适时机向S*ST一投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本公司股改方案已于2007年4月13日正式实施,前述承诺第一、第二项已履行完毕,第三项尚未完全完成。
二、天津大通的控股股东海航置业于2009年8月14日在《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
“1、海航置业作为天津大通的控股股东,继续促使天津大通履行在ST筑信股改时作出的承诺,以不低于5亿元的优质资产进行注入,提高ST筑信的盈利能力并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若天津大通不能履行该资产注入的义务,则由海航置业承担相应义务。
2、天津大通或海航置业将在两年内启动向ST筑信注入资产的重组工作,并承诺所注入的资产在注入完成后两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如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差额部分由天津大通或海航置业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承诺期满对应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或年度报告应披露当年的5月10日前。
3、继续积极推动ST筑信的债务重组工作,由天津大通或海航置业为ST筑信债务重组提供过桥资金支持,并为ST筑信的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4、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督促天津大通不转让其所持有的ST筑信的股份,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前述承诺责任。督促天津大通将其所持ST筑信股份托管至ST筑信股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所属营业部,由平安证券对该等股份实施暂时性卖出限制,直至该承诺完全履行为止。”
前述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内容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2、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现金分红。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筑信 公告编号:临2009-043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9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8号海口海航国际商务酒店15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或送达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李爱国先生主持,应到9人,实到8人,张华独立董事因公出差,未能出席,委托吕品图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一致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高科技及信息产业、工业、农牧渔业、商业、旅游业的投资经营;公路运输服务业;能源开发;非融资性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高科技及信息产业、工业、农牧渔业、商业、旅游业的投资经营;能源开发;非融资性租赁;自有房屋租赁。”
(二)、将本章程各条款中的“经理”称谓修改为“总裁”、“副经理”称谓修改为“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称谓修改为“财务总监”。
(三)、将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执行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将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积极协调内外关系,为公司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增加关于执行董事长职责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长兼任公司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增加以上条款后, 章程其他条款顺序依次向后顺延。
(六)、将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执行董事长履行职务;执行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七)、将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执行董事长兼任,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将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推动企业各项管理体系、企业文化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详细了解、监督管理干部日常工作情况;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关于修改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本工作细则名称修改为《总裁工作细则》。
(二)、将工作细则各条款中的“总经理”称谓修改为“总裁”、“副总经理”称谓修改为“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称谓修改为“财务总监”。
(三)、将原第二条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在董事长领导下,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修改为:
“第二条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依法设置总裁,由公司执行董事长兼任,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董事会委托,在董事长领导下,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四)、将原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负责和领导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决议及授权,主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安排和筹划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制定权限内的公司政策和规范,保证公司高效、安全、有序、受控、连续地运行,以达到规定的经营发展目标;
(二)主持拟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为保证经营发展目标实现所作的职能分配和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人员、资源的配置,以达到机构运行的适应性和高效性;
(三)主持拟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和主持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在全公司范围全面贯彻落实;
(四)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主持经理班子的工作和有关会议,合理分配工作职责,协调和处理各分管经理层人员的有关工作关系,保证经理班子的集中统一和相互配合。并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对其他经理层人员的奖惩建议;
(五)负责公司行政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主持对其进行考核奖惩;
(六)负责主持对公司一般员工的聘任和解聘,或授权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聘任和解聘工作。负责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分配方案、福利政策和奖惩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依据上述方案和规定,审批对公司职工(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除外)的奖惩动议;
(七)负责董事会临时授权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指挥协调工作;
(八)负责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
修改为:
“第六条 总裁是公司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负责和领导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决议及授权,主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安排和筹划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制定权限内的公司政策和规范,保证公司高效、安全、有序、受控、连续地运行,以达到规定的经营发展目标;
(二)主持拟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为保证经营发展目标实现所作的职能分配和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人员、资源的配置,以达到机构运行的适应性和高效性;
(三)主持拟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和主持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在全公司范围全面贯彻落实;
(四)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并主持经营班子的工作和有关会议,合理分配工作职责,协调和处理各分管经营层人员的有关工作关系,保证经营班子的集中统一和相互配合。并负责向董事会提出对其他经营层人员的奖惩建议;
(五)负责公司行政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主持对其进行考核奖惩;
(六)负责主持对公司一般员工的聘任和解聘,或授权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聘任和解聘工作。负责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分配方案、福利政策和奖惩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依据上述方案和规定,审批对公司职工(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除外)的奖惩动议;
(七)负责董事会临时授权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指挥协调工作;
(八)负责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
(五)、将第七条 总经理作为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计划和方案的最高执行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列席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有权建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提出相关的议案;
(二)有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年度方针目标、经营计划、投资计划、预算计划,安排、组织公司各部门进行具体的实施工作;
(三)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批准的定员规模,进行公司内部人力的调配和人员进出,并有权根据有关部门的考评,选拔聘用、解聘中层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职工奖惩条例,对公司中层及以下职工进行考核奖惩,并有权提出对公司其他经理层人员奖惩、聘用、解聘的建议;
(四)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基本规章的规定,主持制定公司的各项具体规章和具体办法,正确处理国家、股东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程度地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公司的发展,保证公司依法、有序地运行;
(五)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临时授权赋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
“第七条 总裁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达各项考核指标的责任人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计划和方案的最高执行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建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提出相关的议案;
(二)有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年度方针目标、经营计划、投资计划、预算计划,安排、组织公司各部门进行具体的实施工作;
(三)有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批准的定员规模,进行公司内部人力的调配和人员进出,并有权根据有关部门的考评,选拔聘用、解聘中层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章程和职工奖惩条例,对公司中层及以下职工进行考核奖惩,并有权提出对公司其他经营层人员奖惩、聘用、解聘的建议;
(四)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基本规章的规定,主持制定公司的各项具体规章和具体办法,正确处理国家、股东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程度地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公司的发展,保证公司依法、有序地运行;
(五)公司章程和董事会临时授权赋予的其他职权。”
(六)、本修正案自2009年11月17日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实施。
四、《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临2009-044号公告。
特此公告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31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筑信 公告编号:临2009-044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 2009年11月17日上午10:00。
●股权登记日:2009年11月11日。
●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8号海口海航国际商务酒店。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时间:2009年11月17日上午10:00。
会议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8号海口海航国际商务酒店。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议内容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是 |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临2009-043号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9年11月11日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其他有关人员。
四、参会方法: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单位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帐户、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除了持有上述证件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样式附后)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9 年11月12日至16日
上午9:30—11:30,下午3:00—5:00
3、登记地点: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8号海口海航国际商务酒店1051室。
4、其他事项: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自理。
联系电话:0898-66561565、66561563
传真:0898-68513887 邮编:570105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31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作为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议案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前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其它空格内划“-”。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委托日期:
注:本授权委托书打印件和复印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