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 衡道庆
为及时、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安全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11月2日正式发布实施《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对交易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证券市场上,由于各种突发事件导致证券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尽可能减少这些交易异常情况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各国监管当局大都赋予交易所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理措施的职责。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也不鲜见。此前的处理方式虽然参照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但现有规定总体上仍比较原则,缺乏足够的操作性,无法完全涵盖实践中各种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也难以应对一些突发事件。因此,需要将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化。
此次《细则》的制定参照的是国际惯例,同时在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处理交易异常情况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全面地针对各种可能情况,提出了符合我国市场特点的处置措施和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从内容上看,《细则》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分类、认定和处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罗列了可能导致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具体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软硬件无法正常运行,系统运行、切换、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涵盖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主要突发事件和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或预警过的导致交易异常情况的各种情形。
二是明确了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标准。将各种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分为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四大类、共十余种情形,对各种情形作了具体描述。
三是完善了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对交易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四是规范了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即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的,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以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恢复交易的决定,应向市场公告。
此外,细则规定,国内外已经或可能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出现其他全国性事件,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临时停市,以及相关机构在证券交易中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细则》执行。
市场专业人士称,《细则》的制定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交易异常情况的发生往往带有偶发性和突然性,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及时处置,可能会使涉及个别品种、个别投资者的局部异常情况波及其他正常交易品种和其他无辜投资者,从而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细则》通过详细界定各种交易异常情况并针对性地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及时处置交易异常情况,防范局部的交易异常情况扩大化,从而保护最大多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专业人士还表示,《细则》的发布实施强化了交易所处理各种交易异常情况的职责,完善了制度依据,有利于交易所及时、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细则》也有利于规范交易所应对突发情况的自律管理行为,通过设置明确的条件、程序等,实现由个案处理、按经验处理到依照规则、流程处理的转变,切实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作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度建设的一个尝试,《细则》为在资本市场乃至国家金融、经济领域建立应急法律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将来更高层次的立法奠定实践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