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购程序
A、认购方法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66220148、010-66220176,咨询电话:010-66220009-6803、010-66220682、010-66220285。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于2009年11月4日(T日)15:00时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见附表2)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 缴纳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B、足额缴纳认购款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必须保证其认购款于2009年11月4日(T日)17:00之前全额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认购资金于2009年11月4日(T日)17:00之前未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账户,视为申购无效。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
申购资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开户行: | 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账号: | 2502010309223005195 |
行内行号: | 29219035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102731002023 |
联系人 : | 段敏 |
联系电话: | 0871-3579013、13888106809 |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名称+云维公增认购款”。主承销商提醒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汇款用途中的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款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无效申购的申购款将于2009年11月9日(T+3日)统一退款。
四、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安排
1、资格的认定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参与股票申购的境内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外,机构投资者可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2、申购方式
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20万股。超过2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2,600万股。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股票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10-66220148、010-66220176。
投资者须于2009年11月4日(T日)15:00 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A、《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网下申购)》(见附表1);
B、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D、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F、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1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1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9年11月4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9年11月4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开户行: | 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 |
账户名称 :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账号: | 2502010309223005195 |
行内行号: | 29219035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102731002023 |
联系人 : | 段敏 |
联系电话: | 0871-3579013、13888106809 |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名称+云维公增认购款”。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名称是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申购款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A、2009年11月9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B、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9年11月9日(T+3日)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9年11月9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9年11月9日(T+3日)退款。
C、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 号)的规定处理。
D、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9年11月5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9年11月10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E、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网上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9年11月3日(T-1日)15:00时-17:00时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https://www.cnstock.com/)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盘江镇花山工业区
联系人:李斌,蒋观华
电话:0874-3068588、3064146
传真:0874-3064195、3068590
2、 保荐人(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24楼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306室
联系人:沈春晖、王革文、范亚灵、蒋叶琴、郑蓓蕾
电话: 010-66220009-6803、010-66220285、010-66220682、010-66220781
传真: 010-66220148、010-66220176
发行人: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2日
附表1: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网下申购)
传真号码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申购传真:010-66220148、66220176 咨询电话:010-66220009-6803,010-66220682、66220285、66220781 | |||
单位全称 | |||
股票账户名称(上海) | |||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 |||
与以上股票账户号码(上海)相对应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经办人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手机 | |||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 |||
汇入行全称 | |||
资金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
联行行号 | |||
汇入行地点 | |||
是否追加申购 | 是 / 否 | 本次申购为第 次申购,总申购 次 | |
申购股数 | 大写: 万股 小写: 万股 | ||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发行价格)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申购定金(申购金额×10%)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申购定金汇入笔数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
传真号码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申购传真:010-66220148、66220176 咨询电话:010-66220009-6803,010-66220682、66220285、66220781 | |||
单位全称 | |||
股票账户名称(上海) | |||
股票账户号码(上海) | |||
与以上股票账户号码(上海)相对应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经办人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手机 | |||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 |||
汇入行全称 | |||
资金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 |||
联行行号 | |||
汇入行地点 | |||
股权登记日持股数 | |||
可优先配售股数 | |||
申购股数 | 大写: 万股 小写: 万股 | ||
申购金额(申购数量×发行价格)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以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申购表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申购股数为2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表1;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填写表2。
2、申购表可从www.hongtastock.com 网站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4、申购股数限制:
(1)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20万股,超过2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2,600万股。
(2)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申购的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3)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10%缴纳申购定金,公司原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定金或申购款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9年11月4日(T日)15:00时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日)17:00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9年11月4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8、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2009年11月4日(T日)15:00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
申购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9、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2009年11月4日(T日)17:00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到账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发行的咨询电话为010-66220009-6803,010-66220682、66220285、66220781,传真为010-66220148、6622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