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上午在青岛市香港东路195号青啤科研中心会议厅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副董事长王帆先生主持。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持有(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81,641,952股,约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8%。
二、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全部议案均获通过。表决情况如下表:
普通决议案 | 赞成 (股) | 赞成数占有效投票总股数的比例(%) | 反对 (股) |
1、批准关于增选本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1.1 选举山崎史雄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 940,334,535 | 99.8837 | 1,094,500 |
1.2 选举唐骏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 940,334,635 | 99.8838 | 1,094,400 |
2、批准关于增选小路明善先生为本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 940,584,735 | 99.9103 | 844,300 |
由于赞成票数超过有效投票总股数的半数,以上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均获正式通过。 |
三、律师见证情况及监票人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有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国际审计师香港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字的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