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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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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额损失,
    都是不规范销售惹的祸?
    法律专家聚首 “头脑风暴”助阵维权
    投资需注意的三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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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聚首 “头脑风暴”助阵维权
    2009年1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涂艳 ○编辑 金苹苹
      法律专家聚首

      ⊙记者 涂艳 ○编辑 金苹苹

      

      记者独家获悉,近日香港金管局对内地两例KODA投诉案首先进行了回复,其中一例答复为表面证据成立,将继续调查;而另外一例金管局表示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银行有不当销售,将不会进行立案调查。至此,投诉将近2年的内地投资者与香港外资银行的KODA纠纷终于得到了权威主管部门是否立案的正面答复。

      维权路漫漫,其中掺杂着多少不为人知的艰辛。

      绝大多数情况下,KODA合约都是以电话通讯方式成交,且一般均由银行方的所谓“投资顾问”主动致电向投资者推荐、报价,投资者基于“信任”,往往一两分钟的时间里,合约即宣告生效。“由于销售环节多为面对面对话,即使有电话录音也保存在银行不让取走,投资者想要以欺诈或误导性销售指证机构违规非常困难,双方处于很不对等的地位。”为还原当时真相,投资者代表金亮曾2次飞往香港汇丰银行听取录音。

      至于销售环节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欺诈,杨兆全律师认为,如此复杂高风险的产品本身不可能在短短的几句交谈中解释清楚,银行销售人员并没有清楚地说明产品的主要特点和类别,更隐藏了KODA是保证金交易的本质。“理财顾问推销的实质上是期权,确切地说是累计期权,而他们甚至没有提到这种产品的名称,而只是说‘用比现货价钱比较便宜的价格,去购入那只股票’之类。这明显带有欺诈性质。”

      而在梁女士一案中,证券公司业务员虽然提及了产品的名称,但是自始至终没有告知产品作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本质,更夸大收益并承诺产品在1年后可以“连本带息”取出。在本报曾经报道的周宏义与东亚银行的理财纠纷中,银行打出的“首月保证年收益率30%的固定收益,有机会缩短投资期至两个月”的片面宣传也是这种故意掩盖产品风险、夸大收益甚至偷梁换柱的手法。

      张远忠律师表示:“银行滥用信任对客户进行非法销售,理财顾问在推销产品时声称自己是投资顾问,从合同内容看,双方实际上是对赌关系,对此银行进行了虚假陈述。另外,在明知投资者不知道衍生品交易的情况下,对该种交易的风险特别是风险产生的路径进行了隐瞒,只强调投资者获得收益的一方面,,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而对于KODA法律适用以及内地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投资者起诉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上月底在北京召开的“保护投资者权益高层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受害人可选择对方责任形式这一法律原则在有关KODA投资、境外理财纠纷中同样适用。KODA案中,只要表面证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当予以受理,不应将实体问题前置化,程序化,导致当事人告状无门,甚至变相剥夺当事人诉权。”也就是说,按照江教授的观点,类似案件既可以适用于合同纠纷,也同样适用于侵权之诉。当二者竞合,权利人可以行使选择权,而选择侵权之诉将不再受合同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会上,专家形成一致意见认为,银行如以欺诈方式派人来内地或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向当时居住、工作或生活于内地的投资者销售KODA产品或缔结其他理财合约,该欺诈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投资者当时居住、工作或生活的地点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发生地之一,该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投资者也可以本着该原则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