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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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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版:特别报道
    我国投资者信心趋于乐观 投资者保护日臻完善
    中美投保基金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
    毛毕华:证券执法是保护投资者重要手段
    加强对销售金融产品监管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应贯穿始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制度化
    投资者保护应做到防患于未然
    刘世安:加强投资者保护需“内外兼治”
    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专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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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世安:加强投资者保护需“内外兼治”
    2009年1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刘世安日前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研讨会上表示,加强投资者保护既需要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与教育的内部机制,又要改善投资者保护的外部环境,做到“内外兼治、和谐促动”。

      他认为,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是投资者对金融市场发展信心的危机,它揭示了三点经验教训,即维护金融秩序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基础;开展金融创新必须符合投资者的结构特点和切实需求,加强金融监管必须与营造理性、诚信的金融投资文化氛围相辅相成。

      刘世安表示,汲取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当前加强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重视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设,提升投资者保护法制化水平。这一方面需要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规则执行要公平合理、程序正当,同时及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和评估;另一方面需要完善业内投资者保护互联制度,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确立全方位的投资者保护职能网络。

      二是强化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市场监管,通过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积极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提高,防止内部控制人对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侵害。同时强化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管,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遏制和打击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推动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教育的同步进行,以证券交易活动为切入点,将投资者保护关口前移至证券公司。这不仅包括券商要加强客户分类管理,遵循“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根据客户客观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也包括券商应加强投资者教育的意识,将法规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有机融入业务流程,使投资者熟知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充分理解“买者风险自负”原则,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是业务创新中要注意投资者的分类与培训,加强创新业务风险评估和风险等级制定工作,对高风险产品实施投资者准入制度。具备“有风险意识、有资金保障、有投资经验、有知识储备”的投资者才能参与高风险等级的产品交易;并强调投资者教育与证券产品或业务创新同步规划、同步落实,提高投资者对创新产品或业务的接受程度和参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