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本公司国有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安动力”或“公司”)于2009年11月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的通知,中航科工已就其以所持东安动力251,893,000股股份,占东安动力总股份数的54.51%(以下简称“东安股份”)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持有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光电”)116,035,274股股份,占中航光电总股份数的43.34%(以下简称“光电股份”)进行置换(以下简称“股权置换”)事宜于2009年11月4日与中航工业签署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国有股权置换协议》(以下简称“《股权置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中航科工同意将所持54.51%东安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给中航工业,中航工业亦同意从中航科工处受让东安股份;同时,中航工业同意将所持43.34%光电股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给中航科工,中航科工亦同意从中航工业处受让光电股份,并以光电股份的价款冲抵其向中航工业出售东安股份的价款,差额部分由中航工业以现金方式补足。
2、《股权置换协议》项下东安股份及光电股份的价款,分别依据东安动力和中航光电于股权置换的信息公告日(即2009年10月28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为基础确定。
3、《股权置换协议》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a)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
(b)中航工业依据其章程规定,履行完毕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
(c)中航科工依据其章程规定,履行完毕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以及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协议项下之交易获得中航科工独立股东批准;
(d)协议项下东安股份及光电股份的协议转让及置换事宜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e)东安动力及中航光电的国有股权变动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变更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f)中国证监会豁免中航工业对东安动力的要约收购义务;
(g)中国证监会豁免中航科工对中航光电的要约收购义务。
4、本次股权置换的完成日为《股权置换协议》项下东安股份及光电股份分别在登记结算公司处办理完过户手续并分别登记至中航工业及中航科工名下之日。
本次股权置换完成后,中航工业将持有公司251,893,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4.51%,并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股权置换协议》的前述规定,本次股权置换事项尚需经中航科工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项下之交易获得中航科工独立股东批准),并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权置换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