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九龙山”)原名为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2009年11月4日,本公司接到上海九龙山的通知,称其在2009年10月29日至2009年11月3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1,96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
截至2009年11月3日收盘时止,上海九龙山仍持有本公司股份4,07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3954%。上海九龙山所持本公司股份中有2,500万股质押给银行,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3776%。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09-04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景兴纸业
证券代码:00206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45号淮海国际广场43层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电话:021-64675252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9 年11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称“准则 15 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景兴纸业 指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九龙山 指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基本信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8号7楼C座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注册资本:人民币86900万元
注册号码:310000400209783
组织机构代码:60740190-0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商业房产综合开发、印刷、造纸、进出口业务
经营期限:不约定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06607401900
主要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045号43楼
2、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公司职务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李勤夫 | 男 | 中国 | 上海 | 董事长 | 无 |
汪为民 | 男 | 中国 | 上海 | 董事 | 无 |
沈焜 | 男 | 中国 | 上海 | 董事 | 无 |
李梦强 | 男 | 中国 | 上海 | 董事 | 无 |
姚爱娣 | 女 | 中国 | 上海 | 董事 | 无 |
郭辉 | 男 | 中国 | 上海 | 董事 | 无 |
王世渝 | 男 | 中国 | 北京 | 董事 | 无 |
3、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平台减持所持有的景兴纸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上海九龙山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减持所持有的景兴纸业股份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景兴纸业股份前持有景兴纸业股份情况
2006年9月15日,景兴纸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景兴纸业6,150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6.74%。2007年5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因利润分配每10股送3股股本增加到7,995万股,持股比例仍为26.74%。2007年11月6日公开增发股份9,300万股,公司增发完成后至减持景兴纸业股份前,信息披露义务持有景兴纸业股份7,995万股,持股比例为20.3954%。
2、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2009 年9 月16 日~2009 年10月22 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有景兴纸业股份1,960万股,减持股份占景兴纸业总股本的5%。
2009年10月29日~2009年11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有景兴纸业股份1,960万股,减持股份占景兴纸业总股本的5%。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景兴纸业股份4,075万股,占景兴纸业总股本的10.3954%。
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至作出公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停止买卖景兴纸业的股份。
3、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九龙山持有景兴纸业4,075万股中有2,500万股质押给银行,占总股本的6.3776%。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累积减持景兴的股份3,920万股,占景兴纸业总股本的10%。具体减持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时间 | 卖出 (万股) | 减持价格区间 (元) |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 2009年9月16日至10月22日 | 1,960 | 5.39~6.00 |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 2009年10月29日至11月3日 | 1,960 | 5.62~5.68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告书内容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勤夫
签署日期:2009年11月4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平湖 |
股票简称 | 景兴纸业 | 股票代码 | 00206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九龙山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它□(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60,350,000股,持股比例:15.395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9,600,000股,变动比例:5.0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李勤夫
签署日期:200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