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冻结
及重大诉讼事项终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8月8日,本公司控股股东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4825万股限售流通股权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冻结。详见本公司2008年8月9日披露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获悉,根据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绿民执字第137号),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长春经开4825万限售流通股权的冻结(该项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3.49%)。
2009年11月3日,上述股权司法冻结的解除手续,已经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至此,由于本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的贷款及利息17167.63万元已全部清偿完毕,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的贷款及利息7833.68万元已全部清偿完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本公司达成和解,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分别撤消了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解除对长春经开股权的冻结、解除对上述诉讼案件相关连带担保责任人账户的查封,相关诉讼事项已经终结。(上述两项重大诉讼情况详见本公司2007年9月8日披露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2007年9月11日披露的《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及2008年1月4日披露的两个《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