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承诺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或“控股股东”)就有关股改承诺事项进行了征询,现将控股股东回复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做出股改特别承诺时的背景情况
2006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中国外运做出“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根据公司业务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有权部门审批后,向公司转让部分优质资产”的特别承诺。当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公司自身网络资源不足。公司以航空货代业务及快递业务为主营业务方向,当时在全国只有35家分公司,自身业务网络无法覆盖的地方,部分委托控股股东的下属企业通过代理方式扩展网络覆盖。
2、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国内航空货代及快递市场的不断开放,竞争加剧。“完善的业务网络、标准化的物流配送体系和专业化的服务队伍”成为公司参与行业竞争的核心力量。公司拟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的契机,受让控股股东的航空货代及快递资产,进一步完善公司全国的业务网络,减少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尽量避免发生同业竞争。
二、特别承诺做出后公司经营状况的重大改变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自营的航空货代业务收入增长放缓,利润逐渐下降;向UPS移交所代理快递业务,使公司的航空快递业务受到较大影响,至2008年公司已基本放弃了国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也于2009年7月出售给中外运-敦豪公司合资经营。同时,航空货代及快递市场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竞争日益加剧。控股股东所拥有的网络中作为本公司业务代理的相关空运业务资产,也受市场竞争和业务量下降的影响,资产质量大幅下滑。
三、控股股东为履行特别承诺已做出的若干努力
特别承诺做出后,控股股东与公司积极沟通,拟定了多种资产注入的设想,推进、落实股改承诺工作。
2008年上半年,为向公司转让广东地区的空运业务,控股股东将分散在广东各家下属企业的空运资产、业务、人员进行了剥离,与公司共同聘请中介机构完成全部的审计、评估工作。但是,由于控股股东原拟转让的网络资源及相应的空运资产的质量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的需要,若按照原先的设想收购的控股股东的相关空运资产,一则无法有效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二则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决定放弃收购。总之,对照特别承诺,控股股东目前已经没有公司可以接受的、且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空运资产。
四、控股股东回复意见
尽管控股股东已经没有公司可以接受的空运资产,但是控股股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公司的发展,尽快与公司完成转让有关资产的事宜。同时提醒投资者,转让资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盈利带来任何重大影响。
公司将在12月15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有关资产的转让事宜。并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会就未能按期完成股改特别承诺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