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预计负债
当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19.1 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19.2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
19.3 公司对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0. 收入确认原则
20.1 商品销售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并且与销售该商品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0.2 提供的劳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在劳务合同的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为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长期合同工程在合同结果已经能够合理地预见时,按结账时已完成工程进度的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0.3 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在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0.4 利息类收入
利息类收入系子公司-上海信托和上海证券按照他人使用公司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收入。
20.5 信托收益
信托报酬系子公司-上海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而收取的管理费或佣金,信托报酬收取的标准一般是与委托人或受益人等有关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若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则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来计算、提取并确认信托报酬收入;若信托报酬由委托人等有关当事人直接承担,则按协议约定另行向有关当事人收取,并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信托报酬收入。
20.6 融资租赁业务收入
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系子公司-上海信托在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确认并按受益期平均分摊的收益。
20.7 基金管理费收入
基金管理费收入系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各证券投资基金而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在满足收入确认原则和管理费计提条件的前提下,管理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并确认。
20.8 基金销售收入
基金销售收入系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销售和购回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的基金份额而实际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以及作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而实际收取的销售服务费等。
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分别按认购金额、申购金额、赎回金额和转换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并于交易确认日按实收金额扣除代销机构手续费后的净额确认。
销售服务费按适用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数和年费率计算,由本公司按月从基金资产收取,按收费全额扣除归属代销机构部分后的净额确认。
20.9 投资收益
主要包括: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损益;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
20.10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
21.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且能够收到时确认。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税费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2. 建造合同
22.1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22.2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上述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23. 租赁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23.1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23.2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它租赁。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4. 风险准备的计提
下属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计提各项风险准备,并作为利润分配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本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补提相关风险准备。
24.1 子公司-上海信托计提的风险准备
一般准备:根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文及上海银监局《银行贷款损失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文规定,对贷款、租赁资产、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等按照1%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并且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信托赔偿准备金:根据公司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20%,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当该赔偿准备金余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的20%时,则则不再提取。
24.2 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
一般准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6号《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公司每月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余额达到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总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存放在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风险准备专户。
一般风险准备用于赔偿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用途。发生应由一般风险准备承担的损失时,实际损失金额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同时将同等金额由一般风险准备转移至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以减计至零为限。
24.3 子公司-上海证券计提的风险准备
交易风险准备:根据《证券法》要求,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交,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
一般准备: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要求,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25.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25.1 本公司及执行原会计准则的下属企业均采用应付税款法。
25.2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子公司-上海证券、上海信托、国资经营和盛龙投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按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费用根据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与其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的相应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计算:
25.2.1 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予确认,除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由商誉或是在某一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也不影响会计利润的交易中(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的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下产生的。
25.2.2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某一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也不影响会计利润的交易中(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的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下产生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5.2.3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前期差错更正。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定
四、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协议》
五、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七、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报告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说明
九、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报告日前六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十、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五分开”的承诺函
十一、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三、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之承诺函
十四、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声明
十五、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六、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七、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八、上海市上投房地产有限公司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九、上海通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吉晓辉
签署日期:2009年11月2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德地立人
项目主办人:吕炜、褚晓佳
签署日期:2009年11月2日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吉晓辉
签署日期:2009年11月2日
附 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泰谷路168号 |
股票简称 | 爱建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64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通过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944,935股 持股比例: 1.33%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增加220,395,012股 变动比例: 21.18%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国资委批准,爱建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吉晓辉
签署日期: 20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