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及股份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09年10月19日、10月20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于2009年10月21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区法院”)提交了批准《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番禺区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由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执行,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执行;
二、终止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09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太科技股东,涉及股份总数208,180,180股,其中流通股为81,120,000股,非流通股为127,060,180股。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让渡其持有的9%股权,共计让渡11,435,416股非流通股,流通股股东让渡其持有的6%股权,共计让渡4,867,215股流通股,非流通股及流通股让渡股份合计16,302,631股。为了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上述16,302,631股将划转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中,以便统一管理,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及股份划转事项,新太科技股票将继续停牌,待让渡股票划转至管理人账户后,将尽快安排复牌,预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附:《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摘要》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9年11月5日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摘要
2009年3月11日,番禺法院依法受理了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申请新太科技破产还债一案,并依法指定公司清算组为新太科技的管理人。2009年3月12日,新太科技的第二大股东番禺通信向番禺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新太科技进行重整。2009年3月17日,番禺法院裁定对新太科技进行重整。管理人根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并结合新太科技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权确认情况
新太科技的债权人中不存在对新太科技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优先债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只存在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对已申报债权的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新太科技普通债权数额为321,859,529.68元,临时普通债权数额为5,005,874.90元,总计为:326,865,404.58元。上述债权已经番禺法院2009年7月7日作出的(2009)番法民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
二、偿债能力情况
管理人聘请了专业评估机构以2009年3月11日为基准日,对新太科技及广州新太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总值为9,566.13万元(未包括1号楼的评估值)。如以2009年5月31日为分析基准日,新太科技和广州新太的资产评估值需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资产评估值为9,572.83万元。新太科技和广州新太如实施破产清算,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及执行职务的费用、评估、拍卖等资产变现费用)、共益债务,并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6.77%。
三、债权分类及清偿方案
本重整计划对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只设普通债权组,不设其他组别。同时,由于新太科技及广州新太如实施破产清算,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仅为16.77%,为在重整程序中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管理人就普通债权组制订如下调整方案:
(一)各家债权人1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的债权
该部分债权共计1,345,545.00元,将获得全额清偿。
(二)各家债权人超过10万元部分的债权
普通债权组共有12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超过10万元,对于超出10万元(不含10万元)部分的债权,共计325,519,859.58元,按不低于21.77%的比例进行清偿。
在新太科技和广州新太按上述方案履行完清偿债权的义务后,对于未获清偿的部分,各家债权人予以免除。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因本重整计划涉及到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因而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出资人组由截至2009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太科技股东组成。经综合考虑,非流通股股东拟让渡9%的股权,共计让渡11,435,416股,流通股股东拟让渡6%的股权,共计让渡4,867,215股,该让渡股权将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
五、资金筹集方案
偿付债权人的资金来源包括:新太科技营业收入、资产变现款,股东让渡股票变现款,及必要时对外借款等。
(一)营业收入及资产变现款
在重整计划经番禺法院批准后6个月内,新太科技根据筹款和还款需要,利用业务收入款项,及依法对公司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变现并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款项,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及偿还部分债权。具体数额视股票变现后的资金缺口而定。
(二)股票变现款
新太科技股东让渡的股票将变现用于筹集偿债资金。非流通股股东拟让渡的11,435,416股非流通股,流通股股东拟让渡的4,867,215股流通股,该部分股票变现款项在扣除相应税费后将用于清偿债权。
(三)资金不足时,由新太科技另行变现资产或对外借款等方式筹集,大股东佳都集团和二股东番禺通信承诺以借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如前述资金来源不足以使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上部分清偿率达到21.77%,不足部分由新太科技自行变现资产或对外借款筹集,由此对自身经营、后续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由新太科技承担,大股东佳都集团和二股东番禺通信承诺以借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六、债务人经营方案
目前,公司的经营重点集中于电信语音增值业务、企业呼叫中心业务和视频监控安防业务等三大领域的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新太科技将在保持原有业务领域市场份额的前提下,加紧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增强盈利能力。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均为十个月,自番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