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08年公开发行的认股权与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附认股权证“青啤CWB1”行权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小中、刘欣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保荐人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1月6日
股票代码:600600 股票简称:青岛啤酒 编号:临2009-047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召开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08年4月2日发行了1,500万张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债”),同时向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购人合共送出10,500万份认股权证。截至2009年10月19日行权期结束时止,共计85,529,792份认股权证成功行权,按照2:1的行权比例,新增境内流通A股42,763,617股,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及境内上市内资股数量发生变化。公司股份总数由行权之前的1,308,219,178股增加至1,350,982,795股,注册资本相应增加。因此,须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在认股权证行权后,根据实际行权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据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及相关授权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1.《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为317,600,000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9.96%及200,000,000股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8.87%。
在取得中国有关政府机关的批准后,公司可分三批发行合共金额为1,416,195,342.00港元的可转换债券。
全部三批可转换债券已经转换为308,219,178股额外新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3.56%。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08,219,178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653,15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655,069,178股。
现修订如下: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为317,600,000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9.96%及200,000,000股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8.87%。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50,982,795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持有695,913,617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655,069,178股。
2.《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8,219,178元。
现修订如下: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0,982,795元。
二、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负责处理因上述《公司章程》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报批、披露、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照有关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