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桩纠缠了十几年的投资官司终于升级到了美国最高法院:三名个人投资者起诉一共同基金,称其对个人投资者收取的费用是养老基金等大型机构客户的两倍,涉嫌不公平。
这宗官司何以难断,关键在于双方对“公平”的理解。
代表个人投资者的律师说,因为在提供服务实际上相同的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向该基金缴纳的费用却是机构客户的两倍,因此这种收费明显不公。
对于投资顾问或者基金是否违背信托责任收取过高的管理费,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嘉特博格测试(Gartenberg test)认为,如果在费率的确定上双方处于平等的市场地位、彼此独立而不受对方支配,那么该测试便认为不存在违反信托责任收取过高费率的行为。
根据这一测试的原理,之前就有法官认为,个人投资者和共同基金本身不处于平等的市场地位,而且共同基金治理结构的特点让整个行业都存在收费过高的可能,因此应该考虑行业内其他基金的收费水平以及该基金对其他客户的收费水平。
但这又明显有违投资者的常识:维护个人投资者单位投资额的成本远远高于机构投资者单位投资者的成本,向个人投资者收费高是可以理解的,并非不公。
这宗案子层层升级到了最高法院,焦点已经不在于被告的基金公司是否应该退还给原告个人投资者多收的费用,而变成如何确定基金公司收费的合理性?
如果法官认定该基金公司收取费用是不公平的,那么全美逾8000只共同基金都得接受法庭审讯,陪绑的还有美国证监会。美国证监会是不是处于一种“不作为”的状态,纵容了美国8000多只共同基金向美国5250万个家庭中的9200万名个人投资者(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2008年底的统计数据得出)乱收费?若是美国基金都受审讯,那么其他国家的基金呢?除了基金,还有其他服务型行业的收费呢?
何为公平,何为不公平?
在这宗案件中,除非该基金公司存在欺诈,或者基金行业存在垄断,那么投资者启动司法保护程序无可厚非。
如果最高法院法官否决该案件,估计以后个人投资者真的遭遇不公时,对机构的诉讼成本将大大提高,这也是市场所担心的。
如果不考量这一点,那么这一案件的诉讼点显然站不住脚:如果认为基金收费高,投资者大可以“用脚投票”,把高费率的基金转换到低费率的基金,或者是直接赎回基金。
再者,这三位投资者诉诸法庭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其他投资者的不公平,因为共同基金不得不用大量的费用来应付这一诉讼。在市场里,个人投资者总是以弱者的面目出现,但是做过了头,则是对其他弱者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