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9 月26 日上午10 点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 年9 月16 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应参加董事9 人,实际参加董事9 人。本次会议举行与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红军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设立以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户名: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4170003016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特此公告。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300007 证券简称:汉威电子 公告编号:2009-003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57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发行价格27.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05,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31,360,500.00 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73,639,50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 年9 月30 日出具的中磊验字[2009]001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与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001014170003016,截止2009 年10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 31395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红外气体传感器及气体检测仪器仪表项目、电化学气体传感器及气体检测仪器仪表项目、客户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37050 万元,开户日期为2009 年 10 月29 至30 日,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若存单到期前支取,也需将款项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并通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国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劲松、罗洪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本公司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的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金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2 年12 月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