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09年8月15日,本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市中院)递交了本公司诉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确认第三人支付给原告人民币3800 万元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就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转让被告公司33.92%股份事宜履行股权过户登记义务;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09年9月6日,兰州市中院受理了本公司的民事起诉,于2009年10月15日在兰州市中院3楼17号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详见2009 年10月1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09 年11月5日,本公司收到本公司代理人发来的兰州市中院于2009年10月3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
《民事判决书》[(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判决如下:
1、确认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800万元合法有效;
2、由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和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将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33.92%的股权过户登记在北京和谐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汉鼎公司承担50元,北京公司承担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本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判决尚未生效,且相关股权过户手续还未履行完毕,目前无法就本此诉讼结果给本公司当期利润及经营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本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兰法民一初字第107号]。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 联油 公告编号:2009-084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裁定
立案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年11月3日21时,本公司在“中国法院网”检索获知:2009年10月22日《人民法院报》第七版刊登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大市)被法院裁定立案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一、“债权人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申请债务人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8月24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对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有关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3、本院指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 号四川大厦东座15层;联系电话010—68364878;联系人:赵毅军。4、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5、本院定于2009年12月12日上10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一中民破字第10110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座15层)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中法庭(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三号)召开,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本院根据债权人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09年8月24日依法裁定受理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破产程序中,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企业的财产。二、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三、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四、法定代表人在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前, 应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北京大市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本公司32,220,2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97%。
本公司获知上述公告信息后,已于2009年11月5日向北京大市发出了《关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其就该事项详细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函告本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将高度重视,尽快了解、核实,并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信息。
公司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