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南开”)于2009年11月6日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初字2650号]民事判决书,就上实南开起诉北京世纪中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基”)逾期交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09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详见公司临2009-05号公告),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实南开对北京中基逾期交房的起诉事项进行了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将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体停车综合楼1至21层全部地上建筑92套房屋以及50个地下车位交付原告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标的房产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每迟延一日支付全部总价款4.78亿元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其它起诉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二万零四百五十七元,由被告北京世纪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八十一万零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上海上实南开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一万零一百五十七元(已交纳)。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