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833 号)文核准,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证事项已实施,并于2008 年7月10 日公告了《权证上市公告书》。公司向本次发行认股权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以10:2.5的比例免费派发百慕大式认股权证,共计130,940,903份,认股权证行权比例为1:1,行权的初始价格为5.50元,经除息调整后的实际行权价格为5.434元,截至2009 年7月17日交易时间结束时,共计130,257,923份认股权证行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07,821,551.2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960,289.24元(其中发行费用158.744万元未支付),公司实际权证行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6,861,262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兴华支行(以下简称“华夏行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1、公司通过发行权证募集资金中的23959.998万元,存于在工行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号为:1611002729200081831;
2、公司通过发行权证募集资金中的40139.268655万元,存于在建行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号为:37001858108050148765;
3、公司通过发行权证募集资金中的5745.603611万元,存于在华夏行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号为:4673240001804000042037;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温俊峰、杨建伟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权证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权证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权证募集资金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权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