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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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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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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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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1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09056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族激光”)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0月26日发出通知,于2009年11月5日发布提示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09年11月1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11月9日至2009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11月9日15:00至2009年11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20,628,90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0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3,000,49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7,628,41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1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内容内部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20,464,06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143,043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 21,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

      2、《关于发行规模不超过8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20,474,06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143,043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 11,8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20,482,56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143,043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 3,3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4、《关于增资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20,465,56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154,043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9,3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5、《关于增资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320,471,56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 143,043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 14,3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宗珍律师、郭晓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