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情况概述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阳”)于2009年11月10日与山西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和《车位买卖合同书》,根据上述两合同北京鑫阳将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外南街危改小区A2楼及部分位于A区1#、A3地下车库合计作价48,808.485万元出售给山西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房屋买卖合同书》主要合同条款:
1、合同签署方:
出卖人: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山西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
2、买卖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为座落于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外南街危改小区A2楼,该楼地上建筑层数为13层,总建筑面积预测为26,994.46平方米。其中1层-2层土地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预测为2,942.08平方米;3层-13层土地用途为办公,建筑面积预测为24,052.38平方米。
3、预售依据:
买卖标的已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售证字(2009)59号。
4、交易价格:
上述房屋按每平方米人民币16,814元作价,合计总价款为:45,388.485万元。最终实测建筑面积与预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并相应调整房屋总售价款。
5、付款方式:
买受人共分五期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
1)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首期商品房购房款人民币15,388.485万元。
2)买受人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出卖人支付第二期购房款,即人民币1亿元;
3)买受人应在2010年6月1日前向出卖人支付第三期购房款,即人民币:1亿元;
4)买受人应在不晚于实际交房前30日向出卖人支付第四期购房款,即人民币7,800万元;
5)余款人民币2,20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由买受人在2011年11月1日前向出卖人支付。
6、交付条件
1)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车位买卖合同书》主要合同条款:
1、合同签署方:
出卖人:北京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山西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
2、买卖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为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外南街危改小区的A区1#车库的150个车位及位于A3地下的40个车位,以上共计190个车位。
3、预售依据:
买卖标的已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售证字(2009)108号(A区1#车位),京房售证字(2009)59号(A3地下车位)。
4、交易价格:
每个车位按人民币18万元计价,合计总价款3420万元。
5、付款方式:
买受人共分二期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00万元;
2)在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办理完毕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剩余的购房款人民币2,420万元。
6、交付条件
1)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A、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B、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