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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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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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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1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09-03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或取消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1月13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0号文翰宾馆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飚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649,5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8,139,561股的44.993%。董事长李飚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汪华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管委会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649,530股,其中赞成票84,649,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汪华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