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为:2009年11月13日上午9:00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2、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1,218,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7%。公司董事长王新潮先生、副董事长于燮康先生因公出差,缺席会议,经与会董事一致推举,由独立董事王国尧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阴长电先进封装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同意121,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阴新顺微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同意121,21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的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