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002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和平支行(下称:“天津农行”)因借款合同纠纷,通过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高院)起诉本公司及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海集团”),天津高院立案受理并于2009年9月30日签发相关《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为天津农行,被告为本公司及天海集团。
(二)本案诉讼情况
天津农行于2009年8月17日向天津高院提交《起诉状》,诉讼请求为: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823万元整,截止2009年6月20日利息人民币15,365,422.77元,共计103,595,422.77元,并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有关要求承担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的贷款利息;本公司用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天海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及天海集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9年9月1日天津农行向天津高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本公司及天海集团103,595,422.7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名下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天津高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裁定:立即冻结本公司及天海集团银行存款103,595,422.77元或查封名下等额财产。
三、有关本案的判决情况
天津高院签发传票,定于2009年12月15日开庭,如有判决结果本公司亦将及时公告。
四、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公司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投资者可参阅相关公告;同时截至本次公告,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依据最终判决结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09)津高民二初字第0023号、起诉状、法院传票。
以上特此公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