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 要 提 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基本情况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16日在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本公司办公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荣十庆先生出差在外,会议由副董事长邢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的股份数为163,696,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46%。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申请借款的议案》;
同意12,879,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关联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回避表决)。
2、《关于向宁夏长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
同意12,879,79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关联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回避表决)。
3、《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监事、高管薪酬分配方案》。
同意163,696,6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
反对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志平律师、刘龙辉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确认的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