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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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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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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9版:信息披露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关于增加富国沪深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代理销售机构公告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太华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构成关联方的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次(2009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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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六次(2009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1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09-048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次(2009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公司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09 年11月17日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7层

      (三)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贾放董事长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092,856,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7%。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2,856,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2,856,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2,856,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2,856,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2,856,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千禧华丽置业有限公司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0,246,49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吉林信达置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092,856,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会议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的郭昕、秦桥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昕、秦桥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