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1月17日上午9:00时,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1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唐万元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40,879,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90%,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39,572,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65%;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307,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因工作另有安排,同意李士林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选举毕为先生为公司董事,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同意240,87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长期借款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再授权公司总经理按照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借款规模、利率、保证方式等要求负责签署借款合同及相关从合同,并可以根据资金市场情况灵活选择借款币种(美元、港币或人民币)。
(同意240,879,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石之恒;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