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1月17日上午9时;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西昌市本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永祥先生;
6、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7,255.1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33%,公司部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按照2009年10月27日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与太极集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电力”)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集团”)本着真诚互信、维护稳定、在发展中解决争议的原则,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双方共同商定以执行和解方式终结本案本次判决执行程序。
(二)太极集团在西昌电力全面正确履行本和解协议确定的人民币贰亿元债务的前提下,放弃判决所确定的其余权利。如果西昌电力不全面正确履行本协议,则太极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履行方式和时间:
(1)西昌电力于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向太极集团支付人民币壹亿元,其中:2009年支付人民币肆仟万元,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履行;2010年支付人民币叁仟万元,于8月31日、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 2011年支付人民币叁仟万元,于8月31日、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
(2)余额人民币壹亿元作为西昌电力对太极集团的其他应付款,自2019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人民币壹仟万元,十年内予以偿清。
(3)以上款项按期履行的,均不计利息。
(4)在履行过程中,如西昌电力不能按期履行的,经太极集团同意展期后,西昌电力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四)为恢复西昌电力的融资履约能力,在双方签订本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太极集团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西昌电力的财产查封等强制措施,法院解封的同时,西昌电力向太极集团支付第一年首付款人民币叁仟万元,第一年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在2009年底前支付。西昌电力支付人民币叁仟万元首付款后七日内,双方共同申请执行法院以和解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收到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西昌电力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剩余约定债务。
(五)西昌电力因承担协议责任,向主债务人朝华集团和其他担保责任人主张追偿权,太极集团有义务协助西昌电力行使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权利。
(六)本案执行费用由太极集团协助西昌电力向法院申请减免。
(七)特别声明:本执行和解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代表西昌电力放弃对本案进行申诉的权利。
表决情况:同意17,255.14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凉山州分行申请贷款展期的议案》。
公司于2004年6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凉山州分行申请5年期固定资产项目借款11600万元,用于永宁河三级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重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以部份自有资产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以永宁河电站在建项目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本笔贷款到期后,公司拟向工行凉山州分行在原贷款额度内申请永宁河三级电站项目贷款展期2至3年,原质押物原则不变,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的贷款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17,255.14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吸收合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此前公司与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署的所有业务合同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继续履行。鉴于上述情况,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17,255.14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变更,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五条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改(1994)183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134001800972。
现修改为:公司经四川省体改委川体改(1994)183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13400000011036。
第一章第五条原为:
公司住所:四川省西昌市老西门街13号,邮政编码615000。
现修改为:
公司住所:四川省西昌市胜利路66号,邮政编码615000。
表决情况:同意17,255.14万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袁娟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会议的表决程序、过程及表决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