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1月17日
2、会议地点: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董事长钟崇武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468,762,846股,占公司总股本684,489,729的68.48%。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468,762,84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468,762,84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同意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
(三)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细则》
赞成468,762,846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方世扬、罗小平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