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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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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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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版:要闻
    关注低碳对中国经济转型之挑战
    评级新规出炉 基金未满三年不能参评
    唐双宁称经济真正走向复苏
    需要“五次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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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级新规出炉 基金未满三年不能参评
    2009年11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编辑 梁伟
      史丽 资料图
    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记者 张欢 ○编辑 梁伟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期完成意见征求,并于17日正式对外公布。从明年起,除货币市场基金外,设立未满3年的基金将不准参与公开评级活动。

      《暂行办法》指出,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不应少于36个月。相关部分负责人表示,保留36个月的基金评级期间可以更好地评价基金在完整经济周期中的业绩表现,促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珍惜老基金品牌,进一步加强老基金的持续营销,更好地保护长期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暂行办法》明确了基金评价业务的对象和范围,规定“基金评价机构对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基金评级机构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该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暂行办法》也对下述评级行为进行禁止,包括: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等。

      “货币基金同时带有货币支付的性质和功能,股票更体现长期收益,适用性是不一样的,因此一些禁止性条款把货币市场基金除掉了。”相关负责人说。

      《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基金评级的更新间隔。其中,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应不少于1个月。

      出于淡化基金经理个人色彩,突出投资管理团队整体的考虑,《暂行办法》没有涉及基金经理评价的内容,而将其转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中。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将来可以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加以规范,参照对基金的评价要求,做出对基金经理评价的具体规定,协会也将同时出台基金评价机构人员资质、利益冲突防范等自律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