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11月1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64号、第787号、第788号及第829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成都泰宇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97,31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80,103.30元。
2、被告于2010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货款80,103.30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二、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乐山万利达仪器化玻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252,414.5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52,414.58元。
2、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252,414.58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 4,518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三、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峨眉山市大为玉东石膏矿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1,963,336.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726,356.10元。
2、被告于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1,726,356.10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3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四、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基本内容如下:
原告:四川统领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2,429,0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确认截止2009年10月27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429,088元。
2、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货款2,429,088元。
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6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公告第二至第四项的相关诉讼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13日、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临2009—032、03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