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于2009年11月20日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德禄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传真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于2009年10月15日至21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就巡检中发现的问题于10月26日以内证监发[2009]134号文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公司于10月27日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回顾和检查了公司的运作情况,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对股东负责的原则,公司管理层及各相关部门针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的问题逐一落实,认真进行了整改。现就现场检查中公司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针对个别股东大会记录不完整,与相关规定不符问题的整改措施:
公司已对07年年度股东大会记录中缺少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进行了补充记录,公司指定专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规范的做好记录,保证会议记录的准确、完整。
(二)针对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记录及决议缺少两名出席会议董事的签字,董事会授权委托书不够规范,存在全权委托情形问题的整改措施:
该次会议主要是07年公司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由于会议形成的决议要向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国资委等较多部门报送,签字份数较多,因现场工作的疏漏,造成公司留底的文件中有出席会议的董事漏签,该两名董事依据该次会议相关资料对此次会议记录和决议已进行了补签,同时,公司该董事已对该次董事授权委托书重新进行了规范授权。
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规范的做好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字程序,明确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委托内容、表决权限和有效期限。
(三)针对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次数与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符。个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缺少出席会议委员的签字问题的整改措施:由于公司有的年度内有关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的审议事项较少,未能达到实施细则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的要求,只召开了一次。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组织召开好各专门委员会专题会议,进一步强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好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出席该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已根据该次会议的有关资料完善了该次会议记录签字。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规范的做好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字程序。
(四)、针对监事会记录过于简单,缺少出席会议每位监事的发言要点问题的整改措施: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保证会议记录的准确、完整。
(五)针对公司对金融工具尚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金融工具买卖的决策、分类等有关程序问题的整改措施:
目前,公司涉及金融工具业务方面业务发生较少,衍生工具业务还没有开展,在金融工具的管理决策流程和内部控制方面尚无专门的管理制度或规定。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这方面的管理办法,完善金融工具管理决策流程。
(六)针对公司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2008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审计费用与实际支付不一致问题的整改措施:
公司2008年4月24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继续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公司2008年度的审计工作,拟支付其审计报酬为55万元。该年度股东大会后的2008年6月,我公司与中盐江西盐化共同出资设立了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我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为保证2008年报审计进度和质量,我公司把江西兰太200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服务也委托中瑞岳华负责,经协商,审计费用确定为5万元。因此中瑞岳华为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总费用为60万元。但是在支付中瑞岳华时没有完整地反映这一费用的构成。公司已与该会计师事务所就08年审计业务合同进行了补充签订,今后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审核程序,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财务会计核算与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针对个别财务会计核算科目使用不当,公司于2007年12月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60万元仍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有误,应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核算问题的整改措施:
该笔理财产品现已收回,对于今后发生的同样业务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执行。
(二)针对2008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在建工程”项目中列示了预付工程款1237万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应当在财务报表中“预付账款”项目中列示问题的整改措施:
公司这样设置的主要原因是为方便统计每一项在建工程的开支情况,公司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已将将其调整列入预付账款。对于今后发生的同样业务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执行。
(三)针对公司2008年12月0233#凭证,支付银行利息396,825元,未附银行利息单据问题的整改措施:
该笔业务是公司异地银行在邮寄单据时将单据丢失,我公司现已向该银行索取了该单据并附于相关凭证上,该问题暴露出我公司在会计基础管理方面不够规范,公司今后将加强凭证及原始单据的管理,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证监局在本此次巡检中,严格、细致、准确地指出我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及财务会计核算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以及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和改进作用。公司将在本次巡检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在日常工作中,从执行制度的细节上着手做好工作,不断完善“三会”的运作,努力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