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三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会议前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依法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文字性修订并据以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股票已于2009年11月3日公开上市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首发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的会议决议内容,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首发上市、首发上市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及股本结构、上市地、股票登记托管事项等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
修订后《公司章程》全文已在巨潮网网站披露
2、《关于以募投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为111,435,331.67元,其中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中开发区搅拌站、昌吉搅拌站、哈密搅拌站实际已投入资金合计79,844,109.73元;新建中心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新建燕尔窝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合计投资金额:31,591,221.94元。公司董事会同意用募集资金 104,844,109.7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置换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中开发区搅拌站、昌吉搅拌站、哈密搅拌站项目79,844,109.73元,置换新建中心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新建燕尔窝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25,000,000元。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11月20日
附件1
公司章程需修订条款为:
第四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并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万股。
进行相应文字性修订后变更为:
第四条 公司于2009年 9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 万股,并于 2009年 11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40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9398.53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4601.47万股。
股票简称:西部建设 股票代码:002302 编号:临2009—003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在公司12楼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出席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应到监事为5人,实到人数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段连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对《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
全体监事经核查,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 104,844,109.7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审议结果为: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11月20日
股票简称:西部建设 股票代码:002302 编号:临2009--004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64号”文核准,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4,730,02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0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师报字(2009)第24406号”《验资报告》。
公司2009年1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为111,435,331.67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招股说明书承诺投资总额 | 累计实际 投资总额 | 累计实际投资总额与 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 |
1 | 商品混凝土网点建设项目: | |||
其中:开发区搅拌站 | 46,149,000.00 | 43,729,452.12 | 2,419,547.88 | |
昌吉搅拌站 | 37,018,600.00 | 25,189,064.34 | 11,829,535.66 | |
哈密搅拌站 | 23,824,000.00 | 10,925,593.27 | 12,898,406.73 | |
小计 | 106,991,600.00 | 79,844,109.73 | 27,147,490.27 | |
2 | 中心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 | 25,000,000.00 | 31,591,221.94 | -6,591,221.94 |
3 | 燕尔窝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 | |||
合计 | 131,991,600.00 | 111,435,331.67 | 20,556,268.33 |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04,844,109.73元,其中置换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中开发区搅拌站、昌吉搅拌站、哈密搅拌站项目79,844,109.73元,置换新建中心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新建燕尔窝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25,000,000元。
其中募集资金置换新建中心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新建燕尔窝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的自筹资金差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9)第11881号《关于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司独立董事陈亮、刘东进、于雳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用募集资金 104,844,109.7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 104,844,109.7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保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表了《关于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崔洪军、张正平认为:经核查,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1月20日
股票简称:西部建设 股票代码:002302 编号:临2009—006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64号”文核准,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4,730,02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0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师报字(2009)第24406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企业板块上市特别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南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已与保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南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分别为: 651100850018150060418、991900016910902、364147964858093001,以上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洪军、张正平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特此公告。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