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公告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批复情况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广电信息”)于2009年11月20日收到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公告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93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公告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2、核准豁免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因协议转让而持有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99,394,738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2.2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相关收购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收购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协议受让299,394,738股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法律意见书》和《关于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协议受让299,394,738股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有关上述事项的重要进展过程
1、2009年6月5日,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与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拟向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其持有的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99,394,738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本次收购已经由 2009 年5月12日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2009年5月12日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13日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决议通过。
2、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9年6月3日以沪国资委产[2009]212号文正式批复同意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电子”)和广电信息国有股权过程中,免于披露拟转让股份的信息、并与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7月28日印发《关于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588号);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8月7日印发沪国资委产[2009]391号文,同意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广电电子、广电信息股份转让给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8月7日印发《关于受让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国资委产[2009]390号),同意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受让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广电电子和广电信息股份。
5、2009 年11月20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公告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93号)。
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股权过户等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