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12人,实际表决董事12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致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1、同意公司在北京、上海设立分公司:主要负责所辖地区的经纪业务管理;负责与所辖地区的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沟通;在总部各职能及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所辖地区落实风险、合规、稽核、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延伸管理及服务支持。
2、同意公司在广东、湖北、江苏设立分公司:负责所辖地区的经纪业务管理与综合服务保障;负责与所辖地区的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协调和沟通。
3、上述五家分公司的运营资金均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
4、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向监管部门提交分公司的设立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调整公司经纪业务区域划分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一)中信证券、中信万通、中信金通三家证券公司实现经纪业务区域划分:
1、中信万通主营经纪业务,其业务区域由山东省调整为山东省、河南省;
2、中信金通主营经纪业务,其业务区域由浙江省调整为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
3、中信证券的经纪业务,在中信万通存续期间,不进入山东、河南两省区域范围;在中信金通存续期间,不进入浙江、福建、江西三省区域范围。
(二)现有经纪业务营业部按区域划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授权经营管理层就经纪业务区域划分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