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收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中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该案的原告是本公司,被告为两方,一方是北京北方天宇通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通力”),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杨树南里富东嘉园21座,法定代表人:张佩华。另一方是北京富力嘉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嘉海”),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1501室,法定代表人:刘群英。该案内容为:本公司与两被告的欠款纠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3月,本公司与被告天宇通力签订旋挖钻机销售与售后服务协议。之后,针对被告天宇通力购买的每一台旋挖钻机,双方都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具体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富力嘉海对被告天宇通力购买的旋挖钻机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出具了相应担保函。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天宇通力陆续欠货款不能依约给付本公司。期间,本公司也多次找到被告富力嘉海要求履行担保责任,该公司也曾给本公司回函将督促被告天宇通力还款。截止2009年5月13日,被告共拖欠本公司货款62,454,010.37元。
在本公司诉讼风险提示公告(临2009-007号)后的近半年时间里,本公司多次与被告方就还款事宜协商、接洽,给被告方以多种形式的还款方式,但都无果而终。为维护本公司权益,本公司于2009年10月份向包头中院提起诉讼。
二、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天宇通力偿还本公司欠款人民币62,454,010.37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富力嘉海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三、本案件的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收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四、除本公告涉及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公司目前经营运作一切正常。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到目前为止,针对以上款项,本公司已计提30%的坏账准备,但本案诉讼结果对本公司今后的利润将产生一定影响。
七、本公司将根据本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