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鼓励民资进入四大领域
2009年11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海英
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旨在大力推进民间投资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将于近日正式出台。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共事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四大领域。黑龙江省将在扩大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拓宽民间投资主体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和完善服务体系等方面入手,到2015年使黑龙江省民间投资额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5%以上。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将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各地各部门必须取消针对民间投资准入设置的一切附加条件,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切产业和领域,都要允许民间投资主体进入。在一些领域还要逐步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适度退出。在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共事业、产业结构调整四个领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意见》提出,在解决民间资本融资难问题方面,黑龙江省将扩大信贷融资规模,提高商业银行服务民间投资主体的能力;稳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提高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股权基金,以互利共赢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发起创建股权投资基金;搭建全省统一的股权交易平台,通过股权交易等形式实现民间资本合理流动。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综合利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用地支持、政策采购等政策加大对民间投资主体的直接支持。同时清理、减少、合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清费治乱减负。在政府资金安排、使用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的价格标准或计价方式方面,对民间投资企业要一视同仁,要及时办理民间投资主体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
(张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