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签发的三份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案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1号
2005年3月2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贷款展期合同》,确定本公司原2,0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6年2月24日,无锡生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无锡生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9月16日,该行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2006年3月2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9年8月27日,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450万元。
2009年9月11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1,550万元;2、要求本公司偿付2005年9月21日起至2006年2月24日止的期内利息及自2006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3、无锡生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13,530元由本公司和无锡生命共同负担。
2、案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2号
2005年3月2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陆家嘴支行与本公司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向本公司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8日,无锡生命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9月16日,该行以本公司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于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2,000万元借款及其相关利息。2006年3月2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9年9月11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1、要求本公司偿还该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2、要求本公司偿付2005年9月21日起至2006年3月8日止的期内利息及自2006年3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3、无锡生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13,530元由本公司和无锡生命共同负担。
3、案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96号
2004年6月11日,上海银行与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鸿仪)签订《借款合同》,向上海鸿仪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6月10日止,本公司为上海鸿仪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上海鸿仪未能履行还款责任,该行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3月2日,根据有关规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5年12月13日,上海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下称:中国信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该行将包括本案2,000万在内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债权转让同时,相关全部从权利一并转移给中国信达。
之后,上海鸿仪关联公司分批偿还中国信达借款本金400万元。
2009年9月10日,法院准许上海银行退出本案诉讼,中国信达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同日,法院再次审理本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本公司对上海鸿仪尚欠中国信达的借款本金1,600万元、自2004年9月23日起至2005年9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1,187,956.66元以及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10,530元由本公司负担。
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冲裁事项。
上述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