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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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26日在浙江省上虞市人民西路180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924,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218,347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1%;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05,767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建乔先生主持,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认真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申请公开增发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119,138,77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9.35%。714,722股反对,70,620 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118,257,5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2,500 股反对,1,564,062股弃权。
2、每股面值:118,257,5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 股反对,1,565,862 股弃权。
3、发行数量及规模:118,257,5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股反对,1,565,862 股弃权。
4、发行对象;118,257,5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股反对,1,565,862 股弃权。
5、向原股东配售安排:118,257,5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 股反对,1,565,862 股弃权。
6、发行方式:118,257,5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股反对,1,565,862 股弃权。
7、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118,257,5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13,300 股反对,1,553,262股弃权。
8、募集资金用途:118,257,0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股反对,1,566,362股弃权。
9、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118,257,0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1,400股反对,1,565,662 股弃权。
10、决议的有效期:118,257,0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股反对,1,566,362 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审议关于公司2009 年增发新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118,257,0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股反对,1,566,362 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118,257,0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 股反对,1,566,362 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增发A 股具体事宜的议案
118,257,0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股反对,1,566,362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8,257,0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股反对,1,566,362股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8,257,0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股反对,1,566,362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118,257,052股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19,924,114股的98.61%。100,700股反对,1,566,362股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11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3、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