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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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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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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11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保定天鹅     股票代码: 000687        公告编号: 2009—032

      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11月27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保定市新市区盛兴西路136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东兴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08,64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8.1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308,644,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正义     郑 影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1月27日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09年1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09年11月27日召开公司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1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11月27日上午10时在保定市新市区盛兴西路136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东兴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11月23日。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08,644,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8.11%。此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修改《保定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前述议案以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的赞成票获得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叶正义

      郑 影

      20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