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Ⅰ、重要提示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提案,两项议案被否决。
Ⅱ、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逄奉建先生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11月27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09年11月27日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09年11月26日15:00—2009年11月27日15:00。
4、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海龙宾馆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Ⅲ、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7人,代表股份数388,370,272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4.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数365,750,49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42.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数22,619,7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
Ⅳ、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了《关于对公司2009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议案》
公司2009年7月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7月28日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目前融资政策的变化,为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工作,更好的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的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认购方式、限售期、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上市地点、决议的有效期项目不做调整,对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发行数量
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区间为不低于6,000万股(含本数),不超过 12,000 万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区间为不低于5,000万股(含本数),不超过10,000万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88,259,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注: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7.60元/股)。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本次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88,259,4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7%;
反对1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募集资金用途
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50,000 万元,其中35,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调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50,000 万元,拟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
1 | 年产4.5万吨差别化、功能化黄麻浆纤维改造升级项目 | 25,351 | 20,784 |
2 | 年产30,000吨高白、细旦、差别化粘胶短纤维项目 | 35,871 | 29,216 |
合 计 | 61,222 | 50,000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优先用于建设“年产4.5万吨差别化、功能化黄麻浆纤维改造升级项目”,其次用于建设“年产30,000吨高白、细旦、差别化粘胶短纤维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使用,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25,426,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8.04%;
反对140,430,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6.16%;
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未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50,0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年产4.5万吨差别化、功能化黄麻浆纤维改造升级项目和年产30,000吨高白、细旦、差别化粘胶短纤维项目。
上述项目已经过充分论证,并由专业机构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年产4.5万吨差别化、功能化黄麻浆纤维改造升级项目已于2008年8月8日经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号0807000055号登记备案证明立项;年产30,000吨高白、细旦、差别化粘胶短纤维项目已于2008年3月30日经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备案号0807000015号登记备案证明立项。
本次募集资金50,00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上述项目,其中:
1、年产4.5万吨差别化、功能化黄麻浆纤维改造升级项目
本项目是在现有年产5万吨棉浆粕生产线、年产4.5万吨粘胶短纤维生产线基础上,通过改造升级完成采用无锌纺丝清洁生产工艺技术生产差别化、功能化黄麻浆纤维。项目建设投资25,351万元,竣工达产后,年产差别化、功能化黄麻浆纤维45,000吨,年均销售收入89,100万元,生产期内年均利润总额为12,347万元。
2、年产30,000吨高白、细旦、差别化粘胶短纤维项目
本项目用于生产高白粘胶短纤维、细旦粘胶纤维及着色阻燃粘胶纤维,项目总投资 35,871 万元,项目竣工达产后,年销售收入和年均利润总额分别为 49,373 万元和 10,684 万元。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47,833,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3.81%;
反对140,43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6.16%;
弃权10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
2、表决结果:该议案未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原章程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88,093,3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3%;
反对6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
弃权2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6%。
2、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Ⅴ、网络投票前十大流通股东表决情况
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建设银行-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国农业银行-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 | 挪威中央银行 | 胡丹华 | 陈苑 | 廖云莲 | 黄汉文 | 雷木平 | 罗春娜 |
所持股数(股) | 10,499,822 | 7,399,914 | 3,499,951 | 222,328 | 191,500 | 148,200 | 115,750 | 60,000 | 60,000 | 40,000 | 40,000 |
1.01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1.02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1.03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2.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未投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3.00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同意 | 未投 | 反对 | 同意 | 同意 |
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易朝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含网络投票表决)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Ⅶ、备查文件
1、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