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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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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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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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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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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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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公告
    2009年11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证券代码:000099 编号:2009-25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09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详见2009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09年11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详见2009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9年11月26日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外汇借款合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贷款种类:自营外汇贷款。

    二、贷款项目:用于公司向欧洲直升机公司购买10架EC-155B1型直升机项目。

    三、贷款规模:

    合同项下贷款承诺金额为等值港币60,000万元(或7,740万美元或人民币53,000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的22.95%和37.68%。公司在提款时有美元、港币及人民币的提款币种选择权。2009年11月27日,公司已提取港币贷款13,624.5万元,占该合同贷款规模的22.71%,用于支付近期交付的2架EC-155B1直升机尾款。

    四、贷款期限:

    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12年,自首次提款日起至首次提款日第12个周年日的前一日止,即2009年11月27日起到2021年11月26日止,其中宽限期为2年,自首次提款日起至首次提款日第2个周年日的前一日止。

    五、贷款利率:

    如提取的贷款为美元贷款,则美元贷款所适用的贷款利率为6个月LIBOR+150BP;如提取的贷款为港币贷款,则港币贷款所适用的贷款利率为6个月HIBOR+150BP;如提取的贷款为人民币贷款,则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首次执行的所适用的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

    六、利息支付:

    当贷款币种为美元或港元时,付息日为每年的6月21日和12月21日。当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时,付息日为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和12月21日。若付息日非营业日,则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但下一个营业日进入到下一个月时,则付息日提前到上一个营业日。在还款期内付息日与还本日相同。

    合同项下最后一期付息日为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本日,利随本清。

    七、本金的偿还方式:

    如公司全额提款,本金还款计划见下表:

    单位:万港元

    还款计划
    还款日还款额还款比例还款日还款额还款比例
       首次还本日15002.5%
    2012年6月21日15002.5%2012年12月21日15002.5%
    2013年6月21日21003.5%2013年12月21日21003.5%
    2014年6月21日21003.5%2014年12月21日21003.5%
    2015年6月21日27004.5%2015年12月21日27004.5%
    2016年6月21日27004.5%2016年12月21日27004.5%
    2017年6月21日33005.5%2017年12月21日33005.5%
    2018年6月21日33005.5%2018年12月21日33005.5%
    2019年6月21日39006.5%2019年12月21日39006.5%
    2020年6月21日39006.5%2020年12月21日39006.5%
    2021年6月21日39006.5%最后还本日36006.0%

    八、公司承诺:

    1、公司承诺以本次贷款购买10架EC-155B1型直升飞机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签订飞机抵押合同,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公司承诺其向欧洲直升机公司购置的编号为第ECOSAP1534/12/07号商务合同项下的10架EC-155B1型直升机在交付后,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就前述直升机办理保险,投保金额不少于直升机灭失终止值,并指定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九、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十、其他:

    合同不存在关联交易。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外汇借款合同》。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