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为特别表决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星期一)下午1:00时起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11月29日—11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11月29日下午3:00至2009年11月30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在龙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股151,358,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119%。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7,27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7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0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82,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1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对浙江景特彩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49,511,319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8.7795%;
反对本项议案为1,847,359股;弃权为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夏慧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