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2009年2月25日及2009年11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商集团“)与四川省住信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信公司“)签订的委托拆迁安置合同于2008年6月26日解除。双方当事人委托拆迁安置合同解除后,成商集团应承担以下拆迁费用:拆迁人员工资、办公费用、误餐及协调费等拆迁实际支出费用1146151.29元、拆迁22户的补偿安置费用7787511元、从青羊房管局购买3套安置房支出的购房款1095233.5元,共计10028895.79元。成商集团向住信公司支付的27297508元中,扣除上述费用后,剩余17268612.21元应返还成商集团。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1、住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成商集团返还17268612.2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2、住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成商集团交付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锦绣光华”16栋305、402、505号房屋。
3、住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成商集团支付违约金278000元。
4、驳回成商集团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105.2元,司法鉴定费40000元,共计224105.2元,成商集团负担70000元,由住信公司负担154105.2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本公司目前尚不知悉对方当事人是否会提出上诉,故无法判断该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09)成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