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金化
股票代码:6007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
联系电话:0755-8305338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报告签署日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牛化工”或“金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牛化工/金化股份 指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沧化股份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光大银行 指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沧州中院 指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门法院 指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破产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重整计划草案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报告书 指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
负责人:朱慧民 职务:行长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
联系电话: 0755-83053388
传 真:0755-83053419
邮政编码: 518040
二、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朱慧民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010519661123107X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深圳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是执行法院裁定,解决债务纠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减持金牛化工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金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09年11月30日,龙门县法院出具(2008)龙法民二初字第489-4号民事裁定书,将深圳贵速所持有的“ST金化”股票5000万股中的38,832,683股扣划至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此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拥有金化股份权益的股份数量为0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0.00%),上述股份完成过户后,将增加38,832,683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9.22%)。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的减持金化股份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金化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票市场行情适时出售所持有的股份,但出售时间、出售额度尚不能确定。
二、负责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签发时间2007年3月14日,内容为裁定沧州化工、深圳贵速与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08)龙法民二初字第489-4号民事裁定书(签发时间2009年11月30日,内容为:解除深圳贵速所持有的“ST金化”5,000万股股份的冻结;将深圳贵速所持有的“ST金化”股票5,000万股中的38,832,683股扣划至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证券帐户号:B881957319)。
第八节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负责人(签字):朱慧民
日期:2009年11月30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金化 | 股票代码 | 6007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38,832,683股 变动比例:9.2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负责人(签字):朱慧民
日期:2009年11月30日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金化
股票代码:6007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锦文阁2313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锦文阁2313室
联系电话: 0755-82943629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签署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牛化工”或“金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次权益变动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牛化工/金化股份 指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沧化股份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光大银行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中院 指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破产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重整计划草案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 指《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报告书 指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锦文阁2313室
负责人:史书建,职务:董事长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锦文阁2313室
联系电话: 0755-82943629
传 真: 0755-82943629
二、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史书建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130903195206060341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期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是执行法院裁定,解决债务纠纷和落实沧化股份《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仍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减持金牛化工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金化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09年11月30日,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08)龙法执字第489-4号执行裁定书,将深圳贵速持有的金牛化工38,832,683股扣划至光大银行,目前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另外,根据《重整计划》关于“管理人将通过有偿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提高普通债权的重整清偿比例”的安排,破产管理人须通过持有并转让股东让渡的股份来增加偿债资金,以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应让渡的股份为5,489,000股,因其所持股份处于质押冻结状态,一直未过户至沧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名下,2009年11月30日,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08)龙法执字第48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深圳贵速所持金牛化工股票的冻结,管理人将尽快办理上述5,489,000股让渡股份的过户手续,目前,上述股份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拥有金牛化工的股份数量为50,000,000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11.86%),上述股份完成过户后,将减少44,321,683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10.52%),还将持有金化股份流通股5,678,317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1.35%)。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买卖金化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票市场行情适时出售所持有的股份,但出售时间、出售额度尚不能确定。
二、负责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沧州中院(2007)沧民破字第6-11号民事裁定书(签发时间2007年12月24日,内容为裁定批准沧化股份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沧化股份重整程序);
二、《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08)龙法执字第489-4号执行裁定书(签发时间2009年11月30日);
第八节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史书建
日期: 2009年11月30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ST金化 | 股票代码 | 6007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50,000,000股 持股比例: 11.8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44,321,683股 变动比例:10.5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深圳市贵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史书建
日期:20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