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09年12月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09年11月30、12月1日、12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戚围岳先生
(二)股东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208068030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1085238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232人,代表股份1095899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7%;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228人,代表股份4261729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9.27%;占公司总股本的20.4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668837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5%;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6人,代表股份3107157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2.86%;占公司总股本的1.49%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2212人,代表股份3951014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6.41%,占公司总股本的18.99%
(三)董监高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高管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的议案。
1、《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总的表决情况:
参与表决的股份为109589901股,
同意的股份为100557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76%;
不同意的股份为90169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23%;
弃权的股份为1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
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参与表决的股份为42617299股,
同意的股份为335849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8.81%;
不同意的股份为90169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1.16%;
弃权的股份为1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
(2)参加本次会议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 序列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表决情况 |
| 1 | 孙兆艳 | 976500 | 同意 |
| 2 | 冼惠霞 | 702560 | 同意 |
| 3 | 张莉萌 | 600000 | 同意 |
| 4 | 张益平 | 569000 | 同意 |
| 5 | 钟佩兰 | 565960 | 同意 |
| 6 | 陈威德 | 561915 | 同意 |
| 7 | 于永洲 | 518858 | 反对 |
| 8 | 廖东玫 | 508740 | 同意 |
| 9 | 杨秀英 | 500000 | 同意 |
| 10 | 曾志诚 | 495100 | 同意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凯文律师事务所秦淑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