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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挽救全球的气候合作,2007年在印尼的巴厘岛召开的缔约国13次(即COP13)又进行了一次艰苦的谈判,在最后的时刻,美国政府妥协,从而达成了《巴厘岛路线图》,重新明确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同时约定今年12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COP15会议中再次举行谈判,具体明确2012年之后各个国家的行动方案。目前,美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的领导人都对各国的减排任务做了明确表态,我国政府领导人也明确表态要较大幅度地消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经历了12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国际地位发生了重要变化。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世界第二,我国所采取的态度和方案取足轻重。如果不采取承担减排义务的方案,很可能就会造成谈判的无果而终。到那时,很可能全世界的矛头就会指向我国。在全球面临气候变化挑战的关键时刻,我国理应承担义务。
要承担义务,我国可能采取什么样的方案呢?限制排放的方法无外乎三种:正的减排指标,零减排指标,负的减排指标。第一种是规定正的减排指标。比如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到2020年,比2005年减少4%。这是一种最积极的方案。目前韩国已经宣布了该方案。按照这种方案,从2005年开始,平均每年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约为0.27%。因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经济增长紧密正相关,我国如果要保持GDP每年较高的增长速度,又要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但是,如果我国愿意牺牲一些经济增长速度,把节能减排、环保产业和新能源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且通过在国内建立类似CDM的机制,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的话,则这种方案不仅显示了我国的自信,对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都将是积极的因素。但问题在于,这个方案显然会影响经济增长原有的路径,落实起来难度大。
第二种方案是按照俄罗斯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方案,规定零增长的减排方案。也就是说,到2020年,我国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不超过2005年的水平。由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能源的使用紧密相关,这种方案虽然比第一种方案对经济增长的约束小一些,但仍然会对经济增长构成一定的约束。目前看来,这两种方案对我国这样一个把经济发展当作优先追求目标,而且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困难不小。政府不可能采取第一种方案,采取第二种方案的可能性也很小。第三种方案,是比较现实的方案,即规定负的减排指标,换句话说,就是给我们的增排量制定上限。那么,规定多少合适呢?按照英国廷德尔气候变化研究中心近期的研究成果,中国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在2030年见顶,比目前水平高出57%。如果把2005年设为目前,意味着在距2030年的25年中,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年比上一年增1.82%。累积起来计算,2020年的排放水平将比2005年高30%。这已大大超过了京都议定书中爱尔兰负减排10%的水平,显然不合适,还不如不做减排约束。所以,笔者估计,最可能的方案是,每年的增排量从1.82%降低到1%。这样,到2020年,排放量不超过2005年的16%,比较符合一个愿意承担国际责任的发展中国家的形象,也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国民经济管理系教师,此论文受国家985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