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民事诉讼判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18号,有关本公司诉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唐证券”)5000万元国债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02年9月20日,公司与汉唐证券下属的贵阳市新华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新华路营业部”)签订《国债分销协议》,约定公司出资5000万元从新华路营业部分销等额面值的2002记账式十三期国债。新华路营业部收到本公司分销款后,已将5000万元面值的上述国债悉数过户到本公司指定账户。之后,汉唐证券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将公司上述5000万元面值国债全部用于回购交易。2004年8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因监管汉唐证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准许。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于2004年8月24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国债托管合同,并要求汉唐证券返还国债。原审法院受理后,因汉唐证券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遂根据相关规定中止本案的审理。2007年9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汉唐证券破产清算一案。本公司在申报债权过程中,因未能就债权额与汉唐证券达成一致,遂向原审院申请恢复该案审理,并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汉唐证券返还公司面值为5000万元的2002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及其利息,如不能返还,则由汉唐证券赔偿公司2002记账式十三期国债损失5000万元及国债利息损失,并由汉唐证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汉唐证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赤天化国债损失5000万元及其固定利息(利息按票面年利率2.6%,从2003年9月19日计算至2007年9月7日);
(二)、驳回赤天化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00元,诉讼保全费250520元,共计510220元,由汉唐证券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汉唐证券不服,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430元,由汉唐证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针对该5000万元国债已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目前,汉唐证券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公司该笔债权的受偿金额尚不能确定。
有关本案的详情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04年8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2007年1月10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和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2007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