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9年11月17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12月3日上午9:00在公司所在地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么志义先生主持,股东单位代表席长龙先生、张梅红女士与监事会主席周金柱先生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并由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范超律师、曹亚芳律师见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一、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人(如下表),持有本公司511,683,644股股份,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8%。
股 东 全 称 | 持股数(股) |
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 | 471,277,648 |
唐山投资有限公司 | 13,305,877 |
国富投资公司 | 1,120,000 |
挪威中央银行 | 233,500 |
交通银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 9,005,834 |
交通银行-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9,440,785 |
中国工商银行-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7,300,000 |
合计 | 511,683,644 |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唐山三友兴达化纤股份有限公司39.87%的股权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以同意票25,980,119股,占到与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指派范超、曹亚芳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