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7日上午9∶30在公司学术交流中心六楼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晓梅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66,164,1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累计或单项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低于总资产30%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高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累计或单项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高于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该项议案66,164,1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66,164,1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袁爱平律师、邹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以供股东查阅。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